【案例】 甲將其臨街房屋和院子出租給乙作為汽車修理場所。經甲同意,乙先后兩次自費擴建多件房屋作為烤漆車間。乙在又一次擴建報批過程中發(fā)現,甲出租的全部房屋均未經過城市規(guī)劃部門批準,屬于違章建筑。 【分歧】 本案中,關于甲與乙之間的租賃合同的效力產生了兩種不同的意見: 第一種意見認為,該租賃合同是可撤銷的合同,乙可以向甲主張撤銷該租賃合同,理由是《合同法》規(guī)定了簽訂的合同存在欺詐、脅迫、乘人之危、重大誤解、顯示公平情形的可以主張撤銷該合同,本案中甲存在欺詐的情形,故承租人乙可以主張撤銷該合同。 第二種意見認為,該租賃合同自始無效,因其違法了國家的相關法律規(guī)定。 【評析】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,理由如下: 根據《合同法》的規(guī)定,下列情形的合同無效:(一)一方以欺詐、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,損害國家利益;(二)惡意串通,損害國家、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;(三)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;(四)損害社會公共利益;(五)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強制性規(guī)定。而可撤銷的合同主要有:(一)存在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;(二)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;(三)一方以欺詐、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。 另依據《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》第2條規(guī)定,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(guī)劃許可證的規(guī)定建設的房屋,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。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(guī)劃許可證或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,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。本案中屬于該種情形,故應認定為該租賃合同無效。對于擴建房屋的費用應由哪方負擔的問題,依據《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》第14條規(guī)定,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,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,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:(一)辦理合法建設手續(xù)的,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;(二)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(xù)的,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。在本案中,因甲、乙對擴建房屋都有過錯,應分擔擴建房屋的費用。 綜上,甲、乙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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